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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植物科学学院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理事会章程
作者: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植物科学院 发布于:2016/02/27 08:56:15 点击量: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植物科学学院

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和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农业高等教育为吉林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作用,为我省现代农业的发展培养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在自愿、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组建集企业需求人才培养、双边教学、岗位实践、就业创业指导、应用研究、农业产业开发于一体的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植物科学学院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理事会(以下简称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理事会)。
第二条 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理事会以服务企业、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为宗旨、以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为纽带、以理事会内部各成员通力协作、互惠互利为原则,以校企深度融合为基础,积极推进高等农业教育的转型发展。

第二章 理事会性质和宗旨

第三条 理事会性质: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理事会是以企业为主导,由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植物科学学院和相关企业,按照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组成以人才培养为纽带的社会组织。理事会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理事会宗旨:通过加强校企合作,优化资源配置,形成以企业为主体、以企业和行业为依托的多元化的人才培养体系,实现资源共享,整体提高学院人才培养适应市场的竞争力,为吉林省现代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第五条 理事会原则:校企融合、平等尊重、诚信守约、和谐创新。

第三章 理事会功能

第六条 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理事会功能是:通过校企深度融合,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打造实习实践平台、增强学生就业创业的本领。具体如下:

1、共同培养农业类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

2、共享校企资源,为大学生就业、创业、实习、实践等创造条件;

3、结合专业发展特点,理事会有权建议专业改造、申报新专业,对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

4、制定人才培养评价标准,及时反馈人才质量;

5、大力倡导企业文化、企业产品进校园,让师生优先学习、掌握企业的先进技术与产品技术,就业与社会岗位零距离;

6、积极推进校企深度融合,加强“订单”、“定向”人才培养模式的探讨;通过校企资源融合,共建专业实训基地,积极推进学生在企业顶岗实习,探索新型的、深层次的校企合作模式;

7、维护理事会成员单位的权益,协调理事会内部关系和对外关系,反映理事会各成员单位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章 理事会成员组成、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校企合作人才理事会是由单位会员组成的组织,实行会员理事会制,理事会下设常务理事会,。

第八条 拥护本章程,在涉农行业有一定的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本理事会。

第九条 成员加入理事会的程序是:

1、提交申请书及单位基本情况;

2、经理事长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条 校企合作人才理事会成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1、优先享用理事会各种教育资源和各类信息;

2、根据本单位发展对人才实际需要,有权向理事会提出人才需求议案;

3、参与理事会的各种活动;

4、对理事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优先享受学校的人才“订单”服务,优先挑选优秀毕业生;

6、优先获得学校研发的科研成果。

第十一条 理事会成员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理事会决议;

2、积极参与校企深度融合工作,主动接纳学生顶岗实习,积极帮助学校完成人才培养任务;

3、积极促进企业文化、产品进校园,选派优秀科技人员做兼职教师;

4、及时提供对学校毕业生的需求信息、反馈人才质量情况,提供人才需求计划和人才培养规格要求。

第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单位推荐1名代表,担任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理事会理事,原则上由成员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理事任期3年。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8名,均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各职务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理事长提议,理事长会议讨论通过召开临时理事会。

第十五条 理事会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理事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领导机构;

3、制定理事会年度工作方案;

4、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理事会秘书处常设在吉林农业科技学院植物科学学院。职责是:

1、负责理事会年度工作方案的落实;

2、收集、发布人才培养信息、人才供求信息;

3、负责理事会的宣传和档案等工作;

4、筹备组织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5、负责理事会的事务性工作;

第六章 经费使用

第十七条 理事会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各成员单位赞助的会费、社会捐赠以及理事会从事其他社会服务活动等所获得的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理事会经费由常务理事会指定专人进行管理。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其他未尽事宜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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